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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琴采用什么律制?

古琴主要采用三分损益法。“三分损益法”是中国音律史上最早产生的完备的律学理论,被称为“音律学之祖”,大约在春秋中期出现。《管子·地员篇》云:“凡将起五音,几首,先主一而三之,为百有八,为徽。不无有三分而去其乘,适足以生商。有三分而复于其所,以是生羽。有三分去其乘,适足以是成角。”三分损益包含两个含义,三分损一和三分益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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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某一特定的弦,去其三分之一,即三分损一,可得出该弦音的上方五度音;将该弦增长三分之一,即三分益之,可得出该弦音的下方四度音。从一律出发,将上述两种方法交替、连续使用,各音律得以生成。“三分损益法”的记载最早见于《管子·地员篇》,只算到五个音,到《吕氏春秋·音律篇》时,用此法已经算了十二律的长度规范。按“三分损益法”生律的次序,求上方五度音之律,古代称为“下生”;求下方四度只律,古代称为“上生”。从一律出处,下生五次,上生六次,便可得出十二律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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另外,古琴的泛音正好与纯律相合,纯律是在泛音列的基础上生成的音律。虽然目前还没有发现中国古代有关于纯律的理论,但是在七弦琴第三、六、八、十一等四个徽,依次当弦度五分之一、五分之二、五分之三、五分之四处,其比值的分母均为五,为纯律所独有。因此,杨荫浏先生指出:“一首琴曲,若用到三、六、八、十一徽上的泛音,则这首琴曲所用的律,便只能是纯律。”从琴谱《碣石调·幽兰》中用到六、八、十一徽上的泛音看,可以证实中国在公元六世纪就已应用了纯律。
 
 
由上可知,古琴主要使用“三分损益法”,泛音较多的乐曲可视为“三分损益法”与“纯律”相混合使用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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